通知公告
關于開展合肥市創業培訓機構認定申報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創業培訓工作,提升創業培訓成效,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23〕1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定于近期開展全市創業培訓機構認定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創業培訓工作,提升創業培訓成效,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23〕1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定于近期開展全市創業培訓機構認定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合肥市創業培訓機構認定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一、申報對象和條件
合肥市范圍內依法設立且具有培訓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就業創業培訓(實訓)中心、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術院校(含技工院校)、創業孵化基地等實體,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培訓業務2年以上,承諾能夠履行創業培訓機構全部職責,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有2名以上持有國家或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講師證書的專職教師和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并簽訂勞動合同;
(三)具有符合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布的技術要點等要求的培訓場地及設備設施等基本條件;
(四)具有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服務管理、財務及安全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
(五)近2年內未發生社會不良影響事件。
二、申報材料
(一)《創業培訓機構申請表》;
(二)統一信用代碼證副本及辦學許可證(或設立批文)復印件;
(三)從事培訓業務2年以上有關證明材料;
(四)機構人員名冊;
(五)2名以上創業培訓講師證書復印件及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參保證明,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參保證明;
(六)教學及辦公場地場所產權或租賃合同相關資料及設備清單和照片;
(七)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服務管理、財務及安全管理、消防應急疏散預案等相關規章制度;
三、評定程序
(一)縣區初評
各縣(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培訓機構申報的通知、初審和推薦工作,于2024年6月11日前將填好的創業培訓機構推薦統計表(附件2)和相關材料匯總報至市人社局就業促進處。
(二)市級評定
市人社局組織專家對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機構進行評議,經實地查驗、會議研究、公示等程序后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備案。
四、機構管理
創業培訓機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對于在抽查和日常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移出目錄:
(一)不再具備創業培訓機構申報條件的;
(二)審計、巡查發現問題且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三)連續2年抽查不合格的;
(四)存在轉讓、租借創業培訓資格行為的;
(五)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教學事故,產生不良影響的;
(七)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八)不宜被納入目錄的其他情形。
五、有關要求
(一)各申報單位應確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偽造,一經發現,取消其創業培訓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二)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按附件3申報材料清單順序裝訂成冊(A4紙,膠印2份),同時提供PDF電子文檔。
合肥市創業培訓機構認定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一、申報對象和條件
合肥市范圍內依法設立且具有培訓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就業創業培訓(實訓)中心、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術院校(含技工院校)、創業孵化基地等實體,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培訓業務2年以上,承諾能夠履行創業培訓機構全部職責,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有2名以上持有國家或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講師證書的專職教師和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并簽訂勞動合同;
(三)具有符合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布的技術要點等要求的培訓場地及設備設施等基本條件;
(四)具有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服務管理、財務及安全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
(五)近2年內未發生社會不良影響事件。
二、申報材料
(一)《創業培訓機構申請表》;
(二)統一信用代碼證副本及辦學許可證(或設立批文)復印件;
(三)從事培訓業務2年以上有關證明材料;
(四)機構人員名冊;
(五)2名以上創業培訓講師證書復印件及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參保證明,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參保證明;
(六)教學及辦公場地場所產權或租賃合同相關資料及設備清單和照片;
(七)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服務管理、財務及安全管理、消防應急疏散預案等相關規章制度;
三、評定程序
(一)縣區初評
各縣(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培訓機構申報的通知、初審和推薦工作,于2024年6月11日前將填好的創業培訓機構推薦統計表(附件2)和相關材料匯總報至市人社局就業促進處。
(二)市級評定
市人社局組織專家對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機構進行評議,經實地查驗、會議研究、公示等程序后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備案。
四、機構管理
創業培訓機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對于在抽查和日常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移出目錄:
(一)不再具備創業培訓機構申報條件的;
(二)審計、巡查發現問題且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三)連續2年抽查不合格的;
(四)存在轉讓、租借創業培訓資格行為的;
(五)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教學事故,產生不良影響的;
(七)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八)不宜被納入目錄的其他情形。
五、有關要求
(一)各申報單位應確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偽造,一經發現,取消其創業培訓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二)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按附件3申報材料清單順序裝訂成冊(A4紙,膠印2份),同時提供PDF電子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