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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獎補兌現政策,2018年合肥高新區鼓勵自主創新培育發展新動能兌現工作申報已經正式開始!該項目兌現有哪些獎勵補助及相關扶持政策?科技項目申報中心整理如下:
合肥高新區鼓勵自主創新培育發展新動能政策主要是為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發展新動能,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推進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建設“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扶持范圍條件
1.設立“科技創新產業化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
2.本政策主要支持高新區重點發展的量子信息、人工智能、大數據、大健康、新能源、公共安全、節能環保、科技服務等領域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性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單位。
3.本政策支持的企業和單位,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區,并在高新區持續經營。
二、高新區扶持政策 兌現熱線:0551-65300518
(一)培育創新創業主體。
4.加大對初創企業的支持力度。
(1)對于入駐經備案的眾創空間孵化區域內新成立的創新型創業企業,按市場價格*高不*過35元/ m2/月,給予*高不*過150 m2的房租補貼,補貼期限不*過3年。
(2)通過年度績效考核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新入區在孵企業,租用孵化器生產研發用房的,按實際租用面積(*多不*過200 m2),給予每月10元/m2的房租補貼,補貼期限不*過2年。
(3)對于通過年度績效考核的加速器內的企業,租用生產研發用房的,若上年度繳納稅收不低于300元/m2,按實際租用面積(*多不*過1000 m2),給予其每月10元/ ㎡補貼,補貼期限不*過3年。購買管委會直屬企業參與投資的生產研發用房的企業,若在高新區上年度繳納稅收在10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200元/㎡的1次性補貼,*高不*過100萬元。
以上房租補貼政策按照“先交后補”的方式實施,且不可重復享受。
5.實施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
對于認定為高新區小巨人培育企業的,給予以下支持措施:
(1)培育企業當年年度銷售收入*過2000萬元,對企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重*過5%以上的部分,給予企業實際發生研發費用(*出部分)10%,單個企業*高不*過30萬元的補貼。
(2)培育企業培育期內,經認定的銷售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不*過地方貢獻部分,*高50萬元的1次性獎勵。
(3)鼓勵培育企業通過引進專業風險投資機構或行業龍頭企業獲得投資,對當年獲得投資(*后一輪融資達1億元及以上)后估值達10億元的培育企業,且當年實際到位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給予1次性100萬元獎勵;對獲得投資后(*后一輪融資達1億美元及以上)估值*過10億美元的培育企業,且當年實際到位資金不少于5000萬美元,給予500萬元1次性獎勵。
(4)培育企業申請創新貸業務,貸款限額可提高至1000萬元。
6.實施科技小巨人企業提升行動(瞪羚計劃)。
對高新區達到“瞪羚企業”認定標準,納入瞪羚計劃的企業,除給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支持政策,給予以下支持措施:
(1)支持瞪羚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當年研發費用比上年度增長的部分,給予增長部分30%,*高不*過200萬元的補貼;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按項目給予其當年所獲國家撥款額50%配套,*高不*過200萬元。
(2)保障瞪羚企業發展空間。對年營業收入*過2億元(或年上繳稅金*過2000萬元),企業盈利能力較強、建設資金有保護的瞪羚企業,優先滿足用地需求。對于首次購置管委會直屬企業參與投資開發的研發生產用房的瞪羚企業,按照實際購買價格的10%給予1次性補助,*高不*過500萬元。
(3)鼓勵瞪羚企業做大做強。企業對高新區貢獻增長30%以上的部分,按增長部分50%予以獎勵。
7.支持國際開放合作創新。
(1)支持國際知名企業在區內建立外商投資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按照雙向約束原則,給予不*過固定資產投資總額20%的補貼,總額不*過1000萬元,補貼期限3年。
(2)支持創辦外資創新創業企業。對注冊資本實繳1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創新創業企業(外資持股比例25%以上),經認定,給予10萬元1次性創業啟動資金補貼,按企業實際租用面積(*多不*過1000 m2),采取“先交后補”方式,給予每月不*過25元/m2的房租補貼,補貼期限不*過3年。
8.加大對各類創新型企業的扶持力度。
首次認定為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huoju計劃軟件產業基地骨干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專利金獎企業的,給予30萬元1次性獎勵;
首次認定為國家動漫企業、國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家專利優良獎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20萬元1次性獎勵;
首次認定為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省專利金獎企業的,給予10萬元1次性獎勵;
重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首次認定為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市大數據企業的,給予5萬元1次性獎勵。
(二)建設創新創業平臺載體。
9.大力培育發展各類眾創空間、孵化器。
(1)支持引進知名企業在我區設立眾創空間,鼓勵區內企業、高校院所將閑置廠房、辦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互聯網+、智能硬件、生物醫藥等特色鮮明、需求明確的眾創空間。按照雙向約束原則,對于必要的場所建設裝修改造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50%給予補助,*高不*過300萬元。
(2)鼓勵區內企業、高校院所將閑置場地改造成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并引進專業團隊進行運營管理。對建成的5000 m2以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10000 m2以上的科技企業加速器,按照雙向約束原則,前3年給予場地裝修、運營費用補貼,補貼總額為實際發生費用的50%,*高不*過500萬元。
(3)建立眾創空間綜合評價體系,重點對創業服務能力、服務創業者數量、運營管理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核,年度績效考核達到良好以上的,按照不*過35元/m2/月的標準給予眾創空間發生的房租、水、電、暖氣、網絡等運營費用補助,補助面積按照眾創空間功能區實際面積的50%計算,*多不*過1000 m2,補助期限不*過3年。
(4)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30萬元的1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新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給予10萬元的1次性獎勵;在全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給予20萬元的1次性獎勵,其中50%獎勵資金獎勵給運營團隊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
(5)眾創空間和孵化器內的小微企業當年1次性獲得200萬元以上專業創投機構或行業龍頭企業股權投資的,經審核,對投資機構按照每家企業所獲股權投資總額2%,*高不*過10萬元的1次性獎勵,每家投資機構年獎勵總額不*過50萬元。
(6)建立以天使投資人為核心的創業導師體系。鼓勵眾創空間、孵化器、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業服務機構建立以天使投資人為核心的創業導師輔導體系(包含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和專業人士等,每名導師需與創業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為創客提供各類創業輔導與培訓等服務。每家創業服務機構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創業導師信息庫和工作臺賬,并報高新區備案。高新區管委會每年對創業導師服務成效進行考核,對考核優良的創業導師給予2萬元/人的獎勵。
10.支持各類產業技術研究院、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重大創新平臺落戶發展。
(1)加大高端協同創新平臺政策支持力度。對新引進并與合肥市政府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且在高新區落戶的高端協同創新平臺,高新區對合肥市政策支持進行配套,按照雙向約束原則,給予每家*高不*過5000萬元資金支持,其中創新平臺落戶當年給予不*過500萬元資金支持。
(2)支持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重大創新平臺在高新區建設發展。對已落戶并投入運行的創新平臺,對平臺建設、人才引進等指標進行績效評估,通過考核的,每年給予創新平臺每家不*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3)相關高校院所教師及研究人員,以現金方式出資并持有企業股權,在產業技術研究院內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可按照不*過其現金出資額度的20%申請專項資金支持。單個企業支持總額不*過50萬元。
(4)支持組建產業戰略聯盟。圍繞產業發展,對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創新平臺牽頭成立的安徽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試點)聯盟,給予50萬元的1次性獎勵;牽頭成立的合肥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試點)聯盟,給予30萬元的1次性獎勵。
11.支持國際合作平臺建設。
(1)支持構建國際型公共服務平臺。對由國內外知名機構建立并為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服務的國際型公共服務平臺,經備案,按年服務收入10%,給予國際型公共服務平臺不*過100萬元的獎勵,獎勵期限為3年。
(2)對園區企業在境外新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或離岸孵化器的,按照雙向約束原則,對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給予10%,*高不*過500萬元的補助。
(三)鼓勵企業提升研發能力。
12.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經認定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業關聯度高、對全區經濟拉動性強、研發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照雙向約束原則,對企業實際發生研發費用給予10%,*高不*過1000萬元補貼。
13.支持企事業單位建立研發機構。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點(工程)實驗室,給予30萬元1次性獎勵;對首次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點(工程)實驗室,給予20萬元獎勵。以上獎勵資金需專項用于研發設備購置。
14.鼓勵企業積*申報科學技術獎。
對于當年認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1位)、二等獎(第1位)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其他參與企業分別按照50%給予獎勵;當年認定為省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第1位)和一等獎(第1位)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其他參與單位按照50%給予獎勵。
15.支持區內企事業單位圍繞“創造、管理、運用、保護、服務”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推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建設。
(1)鼓勵區內企業進行發明創造。區內企事業單位獲得知識產權的,每件按以下標準予以補貼:通過PCT途徑申請國外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的補貼5萬元(限歐美日,同一專利*多補貼2個國家或地區);取得國外發明專利證書補貼3萬元,以上每家補貼金額*高不*過100萬元。國內發明專利取得專利證書的補貼0.8萬元;取得植物新品種專利證書的每件補貼0.5萬元;取得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證書*過6件以上的,按每件0.1萬元補貼,以上補助每家*高不*過20萬元。對申報專利進行評審建庫工作,對入庫的高價值專利,給予10萬元/件的補貼,以上每家補貼金額*高不*過50萬元。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貫標認證的區內企業,給予10萬元1次性獎勵;對通過省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試點驗收的區內企業,給予5萬元1次性獎勵。
(3)加強知識產權運用。鼓勵區內企業申報國家專利組合專項計劃和國家專利導航實驗區核心企業,對新列入國家專利組合專項計劃和專利導航實驗區核心的企業,給予50萬元工作經費補貼。
(4)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開展專利糾紛、專利無效等維權活動案結并勝訴的,國內案件按照每家實際發生的訴訟費、代理費的50%給予補貼,*高不*過5萬元,國外案件按每家企業實際發生費用50%給予補貼,*高不*過10萬元。
(5)鼓勵企業開展國際認證。對當年發生的產品國際認證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費用累計在10萬元-200萬元之間的企業,給予認證、注冊申報核準等費用10%的補貼。
(6)支持培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當年獲批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的,給予服務機構1次性50萬元獎勵;對當年代理通過PCT途徑申請國外專利20件以上(限歐美日)且進入國家階段比例達30%以上的服務機構,給予1次性30萬元獎勵;對于當年代理國內發明專利申請50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授權比例達30%以上的服務機構,給予1次性30萬元獎勵。
16.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
(1)鼓勵高校院所向區內企業轉讓科技成果。對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成交價格的,并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完成的,按實際成交支付額的10%給予成果受讓企業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不*過50萬元。
(2)鼓勵高校院所通過許可向區內企業轉移科技成果。對獲得許可使用成果的企業,前3年按許可費用的30%給予企業累計不*過100萬元補貼。
(3)鼓勵高校院所通過作價投資向區內企業轉移科技成果。對作價投資過程中所產生的知識產權評估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的50%給予企業補貼,補貼不*過50萬元。
以上三款補貼政策適用于單項估值不低于200萬元的科研成果。鼓勵高校院所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對于進行職務科技成果分割確權的科技成果,以上補貼比例增加10%,上限提高到200萬元。
(4)促進技術轉移機構開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高校院所所屬的技術轉移中心、資產管理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等技術轉移機構向區內企業開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以轉讓、許可方式實現成果轉移,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技術轉移機構每年不*過50萬元的獎勵;以作價投資方式,按實際入股的成果價值的5%,給予技術轉移機構每個項目不*過50萬元補貼。以上每家機構每年補貼不*過200萬元。以上補貼的50%獎勵給技術轉移機構中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每人每年不*過50萬元。
(四)優化創新創業服務環境。
17. 打造互聯網+創業創新服務平臺。積*推廣使用合創券。搭建“產品聯動、流程明晰、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務平臺,不斷提高對雙創企業的支持。向科技型初創企業和科技小巨人企業等發放合創券,使用期限、發放對象、申領程序和使用辦法等另行規定。
18.支持創新創業服務類社會組織發展。鼓勵設立專業化的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高端智庫等社會組織,積*開展創新創業服務,高新區管委會每年對社會組織工作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對考核優良以上的,每家每年給予不*過30萬元獎勵。
19.支持舉辦“合創匯”系列雙創活動。對園區創業服務機構舉辦的,經備案納入“合創匯”品牌活動的創新創業活動,給予承辦單位不*過實際支出60%的補貼,單場活動補貼不*過8萬元。支持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活動,經備案,按照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金額不*過300萬元。
三、附則
20.對科技含量高、投資總量大、產業關聯度高、對全區經濟拉動性強的項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過基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21.本政策與區財政其他政策不重復享受,獲得政策資金的企業和中介機構應規范資金用途,將政策資金專項用于科技創新活動支出;具有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的企業、單位、個人等不享受本政策;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22. 本政策由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
23.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執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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