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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共武漢市委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現代都市農業示范區打造鄉村振興武漢樣板的實施意見》(武發〔2021〕1號)決策部署,著眼武漢市現代都市農業發展需求,大力推廣智能高效、綠色生態、節能環保等適合本地產業發展需要的農業機械,著力補短板、強弱項,努力提高農機裝備水平和社會化服務能力,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滿足我市農業生產對機械化的需要,為助力我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范圍及補貼對象
補貼實施范圍為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東西湖區、武漢經開區、青山區等7個區。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各區可結合實際,對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生產急需、農民急用的農業機械和農村脫貧戶、殘疾人以及受上年補貼資金規模或辦理手續時間所限未享受補貼的購機者優先補貼。
三、補貼機具
根據我市現代都市農業生產實際需求、特色產業及環保需要、發展智慧農業所需和補貼資金規模,確定補貼機具為蔬菜播種移栽、高效施肥植保、秸稈綜合利用、果蔬及茶葉加工、畜禽飼養及水產養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農業用北斗終端等共11大類20小類45個品目的農業機械。補貼機具保持總體穩定,根據實際情況按年度予以調整。
補貼機具資質要求:1.《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內的產品。2.非《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內的產品,國產機械必須獲得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整機發明專利、省級以上農機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書(包括推廣鑒定及專項鑒定)、省級以上農機購置補貼新產品認定、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證明至少其中一項,進口機械必須具備相關手續。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四、補貼標準
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產品確定統一的補貼比例。疊加補貼的機具,市級財政資金補貼部分最高不超過省補對該產品的補貼額,且省、市疊加補貼累計不能超過該類產品平均售價的50%;僅市級財政資金補貼的機具補貼標準,兼顧普惠共享和鼓勵先進,采取定比補貼,補貼限額為最高不超過該類產品平均售價的50%(見附件1)。為保證補貼資金使用效益,在不超過市級規定的各品目補貼上限比例的情況下,各區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品目執行補貼比例。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農業農村局編制年度補貼目錄,明確年度具體補貼機具及補貼額度,按相關程序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是《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內的產品,在執行省級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對機具疊加至市級補貼標準;非《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內的產品執行市級補貼標準。
一般機具單機市級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配套100馬力以上精量播種機(蔬菜)、蔬菜收獲機、有機廢棄物發酵裝置及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市級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烘干機單機市級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個人年度內享受市級農機購置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市級農機購置補貼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市農業農村局綜合考慮各區農業生產面積、農業人口、農機化發展重點,結合當地主要農作物機械化推進情況和中央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確定各區補貼資金規模。有條件的區可安排區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對適合本區農業發展需要的機具,實行重點補貼。各區要優先使用結轉資金,兩年內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
六、補貼操作程序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采取“自主購機、定額定比結合、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按照“先申請,后購機,再補貼”的流程,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貼。申請者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須持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至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區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核實申請資料無誤后,將購機者購機信息填入《武漢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購機申請表》),將《購機申請表》交購機者;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
區農業農村部門應遵循“自愿、公平、順序”的原則,按照購機者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審核備案,直至補貼資金用完為止。
(二)自主購機。購機者持《購機申請表》,到經銷企業處自主購機。經銷企業核對購機者相關證件和信息,供貨并收取購機款,出具全額購機發票交購機者。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購機者購機有效時間為獲得《購機申請表》之日起15日內完成購機。購機者如放棄購機,應在15日內向區農業農村部門交回《購機申請表》。
(三)審驗公示。購機者須攜身份證明材料、購機發票、銀行卡(賬戶)等補貼資金申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帶所購機具到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接受核驗。區農業農村部門應于購機者提交補貼資金申請資料后的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對于大型、不便于移動的機具,可經購機者申請,由區農業農村部門安排核查人員到機具安裝存放地進行核驗,對單機補貼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機具須逐臺入戶核驗;單臺補貼額在5000元以下的機具,在補貼資金兌付后根據實際情況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核驗。區農業農村部門核驗無誤后進行編號建檔、人機合影。對條件不符或者資料不全的,區農業農村部門應不予受理,并當場說明。
區農業農村部門定期編制《武漢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附件3),通過當地農業(農機)信息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網、政府門戶網站或在購機者所在村委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反映有異議的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四)補貼兌付。區財政部門根據區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及其有關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購機者的銀行賬戶;補貼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撥付至組織賬戶,不得撥付給個人。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上報資金供需情況。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五)資料歸檔。區農業農村部門定期將《購機申請表》匯總,制定《武漢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4,以下簡稱《補貼資金匯總表》),依照機械類別,分街、鄉(鎮)順序將購機者的《購機申請表》、身份證明、購機發票裝訂成冊,報區財政部門。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將補貼報表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一套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六)退貨處理。凡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調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補貼資金退回及退貨處理程序依照《湖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疊補機具享受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部分,依照《湖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規定程序辦理。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要建立健全覆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全過程的工作責任制,嚴格落實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落實年度補貼政策。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能力。
(二)優化服務,嚴格規范操作。各區要結合實際制定補貼實施方案。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全方位宣傳購機補貼政策,不斷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產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嚴格按照程序要求及時辦理,杜絕超時辦理行為。
(三)接受監督,嚴肅工作紀律。各區要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強化內部約束,筑牢廉政防線,在貫徹執行農機補貼各項管理制度上不打折扣。進一步加強區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按年度公告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可公開信息、補貼資金使用和結算情況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并確保檔案資料5年內能夠調取查閱。
(四)狠抓落實,加強監督管理。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格依照《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申報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及各區制定的補貼機具核驗制度,對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農機產銷企業開展調查處置。
(五)提升效能,加強績效管理。財政專項資金將繼續實施與項目管理方式改革相適應的績效評價制度,分解下達各區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各區在規定時間內根據任務清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自評,上報績效目標表及績效自評報告,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審核評價,并將考評結果與下年度安排資金掛鉤,加快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